公告指定「公司负责人及主要股东信息申报平台并自107年11月1日起正式提供申报作业服务(台湾)

2018.10.9
邹镇阳 律师

经济部于民国(以下同)107年10月9日作成经商字第10700697220号公告(下称本公告)指定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建置之「公司负责人及主要股东信息申报平台」(网址:https://ctp.tdcc.com.tw)为公司法第22条之1应为申报之信息平台。并预定于107年11月1日起,正式提供申报作业服务。

为因应国际洗钱防制趋势,新修正公司法第22-1条规定除国营事业及公开发行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须将公司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股或出资额超过10%之股东姓名或法人名称、国籍、出生年月日或法人设立登记日期、身分证明文件号码、持股数或出资额等数据进行申报。而经济部透过本公告指定「公司负责人及主要股东信息申报平台」为申报平台后,已宣布首次申报期间从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共3个月;完成首次申报后,如上述申报资料有所变动,公司应在变动后15日内完成变动申报。另,各公司自109年起,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报,上传前一年度截至12月底资料。倘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数据有所变动,公司亦应在15天内完成变动申报,但因申报后已是最新资料,公司可无须再进行年度申报。

经济部另强调,在公司法第22-1条施行之初,会先尽量广为倡导,再依法通知未依限完成申报的公司尽速申报。经通知仍未申报者,经济部将正式发函限期完成改善。若仍未改善,经济部依公司法第22-1条规定,将可处代表公司董事新台币5万元至50万元之罚款;经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经济部则可按次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至改正为止。如违反情节重大,更可废止公司登记,各公司经营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