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管会预告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2022.06

黄郁婷、施志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为强化对使用委托书之管理,预告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下称「本规则」)部分条文草案(下称「草案」),预告期间为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以下对草案之重点进行说明:

(一) 提升遵法性

对违反本规则第11条第1项之重大委托书使用限制,或违反本规则第5、6条之征求人资格等规定,经金管会处分者,于一年内不得担任征求人或办理代为处理征求事务。违反者,代理之表决权不予计算。(草案第5条、第7条之1及第22条)

(二) 提升专业素质

对于代为处理征求事务者,办理征求事务之主管至少一人须有5年以上之相关实务经验;办理征求事务之人员应参加股务相关教育训练。(草案第7条之1)

对于征求场所人员,应符合股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有关的职能测验,才能办理征求事务。(草案第7条之2)

(三) 强化征求事务相关契约之合理性

受股东委托担任征求人或受征求人委托代为处理征求事务者,应于委任契约中订明报酬,并应确实执行认识客户作业,定期检视契约内容之合理性,每年重新签订契约。(草案第7条之3)

为保留充分的因应时间,特别设计缓冲期,修正后条文拟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草案第24条),公开发行公司、征求人及代为处理征求事务者应就上述草案内容提早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