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预告「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部分修正草案

2022.01

黄郁婷、谢伯骏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日前于2021年11月8日以金管证发字第1100364734号函令公告「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之相关修正条文,修正要点如下:

目的 说明 修正条文
强化关系人

交易之管理

增订公开发行公司或其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之子公司向关系人取得或处分资产,其交易金额达公开发行公司总资产10%以上者,公开发行公司应将相关资料提交股东会通过后,始得签订交易契约及支付款项。但公开发行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间交易免予提股东会决议。 第15条
提升外部专家

出具意见书之质量

1. 明定专业估价者及其估价人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估价报告或意见书,除应依规定于承接及执行案件时办理相关作业事项外,并应遵循所属各同业公会之自律规范,另删除会计师应遵循审计准则公报之相关文字。

2. 修正「查核」案件之文字为「执行」案件。

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放宽以投资为

专业者部分交易之

资讯揭露

放宽以投资为专业者于初级市场认购国外公债、申购或卖回指数投资证券得豁免公告。 第31条

上开草案内容已开放各界陈述意见,期间至2022年1月7日止。待金管会收集意见后,将另行公告正式修正内容。其他相关信息,详参金管会2021年11月8日之公告内容。网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3&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otice_view.jsp&dataserno=202111090001&dtable=Notic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