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管会预告「证券交易法」第14-4条、第14-5条及第178条修正草案

2022.09

周志雯、翁任慧

为落实审计委员会之监督职能,并兼顾少数股东权益之保障以及公司之稳定经营,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今(2022)年8月22日公告预告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4条、第14-5条及第178条草案(预告期间自公告日起至9月21日),谨就相关条文简要说明如下:

一、对董事提起诉讼权、股东会召集权,以及董事为自己与公司交易时代表公司权,均应以审计委员会合议为之(第14-4条)

根据金管会本次修正草案说明,关于公司与董事之诉讼代表归属权,基于考虑对董事提起诉讼应透过合议方式周延讨论以避免滥诉,此次修正草案规范公司对董事诉讼应由审计委员会合议为之。其次,本次修正前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得单独召集股东会,然而考虑实务上或有个别独立董事成员滥用股东会召集权,于同一公司内,数位独立董事分别召开临时股东会,衍生多重股东会等情形,致使股东无所适从难以行使股东权利,影响公司正常营运,是以,此次修正草案关于股东会召集权修正为应透过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再者,当董事为自己与公司为买卖、借贷或其他法律行为(董事自我交易)时,恐涉有利益冲突之疑虑,基于避免单一独立董事规避利益冲突之审视及防范,本次修正草案关于董事自我交易之代表修正为应由审计委员会合议为之。

本次证券法交易法修正草案,将前揭事项回归由审计委员会合议决定,并由审计委员会选任代表,审计委员会得决议单独行使或共同代表为之。

二、审计委员会有正当理由无法召开会议时,应以董事会全体董事特别决议行之;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应对财务报告事项出具同意与否之意见(第14-5条及第178条)

金管会基于考虑实务上可能发生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因故辞职、解任而仅剩一席独立董事,或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致无法召开会议,为免影响公司财务业务运作,此次修正草案增订于审计委员会有正当理由无法召开会议时,对于第14-5条第1项各款事项,应以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再者,鉴于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基于审计委员会成员之身分,对于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事项应出具同意与否之意见,故本次修正草案增订相应条文以兹明确。

此外,金管会为敦促相关业者贯彻落实公司治理之行政管理目的,本次修正草案一并增订相关处罚规定,如审计委员会因正当事由无法召开时,公司未以董事会特别决议审理第14-5条第1项各款事项,或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未对财务报告事项出具同意与否之意见,金管会均得处以新台币24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之罚款,并得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