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2022.03

温坚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及完善。《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旨在对《办法》的重要内容予以梳理。

一、明确了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

《办法》第6条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的11种情形,具体包括:(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4条规定了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此外,《办法》第12条规定,如果失信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时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明确失信主体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情形。

根据《办法》第18条规定,失信主体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包括(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或(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