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中國大陸)

陈姣姣 律师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对实务中的认罪认罚的适用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1. 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检察院在处理因琐事引发的轻伤二级故意伤害案件中,通过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检察院认为该案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两名犯罪嫌疑人告知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具体量刑建议时,通过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并考量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相关量刑符合缓刑标准等情形,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确定的6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案适用认罪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

2. 丰某某盗伐林木案

检察院在一起情节轻微的盗伐林木案件中,通过释法说理,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和办案效果,依法对该案适用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在听证现场制作文书,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公开宣告,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 武某某故意杀人案

检察院在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鉴于犯罪嫌疑人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接受检查机关指控的罪名,向被害人家属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检察机关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无期徒刑的确定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量刑意见。本案体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没有适用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限制,对于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然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鼓励其真诚悔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达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