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院组织法 明定起诉书应于刑事一审裁判书公开后予以公开(台湾)

2018.5.22
陈晓蓁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7年5月22日通过增订法院组织法(下称本法)第83条第3项,明定起诉书应于刑事一审裁判书公开后予以公开。

新修正本法第83条第3项规定明订,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应于第一审裁判书公开后,公开起诉书。而公开之方式,则准用同条第1、2项公开判决相关规定,以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它适当方式为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其它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由于现行法令并无明定起诉书应予公开,故本次修法增订应公开起诉书,透过信息之透明化,使公众得藉由对起诉书所载犯罪事实及证据公开检验,以强化对检察官履行法定义务及客观性义务的监督。惟考虑无罪推定原则,及被告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乃将起诉书公开的时间点限于第一审裁判书公开之后,以兼顾公众利益与当事人权益。另,本次修正之立法说明指出,本项所指起诉书亦包含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及经法院采纳为判决基础之追加起诉书、并办意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