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事诉讼法 开庭传票应以挂号邮寄(台湾)

2018.11.21
陈晓蓁 律师

总统于民国107年11月2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25401号令修正「刑事诉讼法」(下称本法)公布第57、61条条文。

考虑现行司法实务上,各地方法院检察署对于重大案件、不起诉处分等「重要文书」方以双挂号方式邮寄,但诸如开庭通知、行政签结等司法文书,除经检察官特别签注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但是仅以传票为例,若以平信邮寄,很容易让收到的一般民众误以为是诈骗集团的新手法,而不予理会;遇到年节、假期或是邮务繁忙,平信也容易寄丢。由于平信没有凭证机制,用以确认收件被告或是证人是否确实收到信件,以致于开庭时常见被告或者证人应到而未到,其责任归属问题,也常引起很多争议。

因此,参酌民事诉讼法第 124 条与行政诉讼法第 62 条规定,增订本法第61条第 3 项,明定由邮务机构送达者,应以挂号邮寄,日后刑事诉讼开庭传票将采挂号邮寄,相关实施办法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