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8.8.7
张凯旋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通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上海金融法院所管辖的案件类型,具体见下文:

根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金融类民商事案件的一审

根据《规定》,下列原本应当由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类的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此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二、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根据《规定》,上海市辖区内的原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将由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辖。

此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三、针对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同时,针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则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服务和保障,而在上海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有意于在上海进行金融活动的企业出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考虑,也可以对此予以一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