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1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规定》适用于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二、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三、责任认定

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若有以下情形,将不被法院支持:(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但《规定》中也列举数种信息处理者不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例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情形。

四、举证及责任形态

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信息处理者主张其行为已获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信息处理者主张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或维护公共安全等原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有权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的,该自然人有权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损害赔偿范围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财产损失,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六、其他规定

(一) 人格权侵害禁令

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人脸验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三) 人脸信息授权合同限制及责任

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有权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请求删除人脸信息。

(四) 公益诉讼及近亲属诉讼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自然人死亡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人脸信息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