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做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其内容包括“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以及相应的罚金计算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从如下三方面做简要介绍。

第一,此次解释采用概括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定义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即其包括如下三种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在是否属于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情形下,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认定的参考。

第二,此次解释亦就“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认定予以明确,即可以通过以下六点内容予以综合认定:(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六)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其内容基本沿袭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并且,此次解释亦就行为人就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进行了规定,即允许行为人在做出合理解释的基础上主张其不构成犯罪。

第三,此次解释亦加大惩处力度,明确针对四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将入罪标准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该四种情形包括,(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