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持确定之支付命令为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 如未经提出证明文件 固属声请执行要件欠缺 惟于驳回前已补正 仍属合法之强制执行声请(台湾)

2018.6.19
伍涵筠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7年6月19日作成107年度上易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债权人持确定之支付命令为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如未经提出证明文件,固属声请执行要件欠缺,惟于驳回前已补正,仍属合法之强制执行声请。

本号判决指出原告就连带保证人所有之系争不动产声请强制执行,经法院以系争分配表实施分配,除分配给原告外,亦分配给同属普通债权人之被告,惟原告主张被告系于106年3月15日送达系争支付命令,却于106年3月13日即声请参与分配,且未提出系争支付命令确定证明等理由,提出分配表异议之诉,经原审判决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债权人持确定之支付命令为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或参与分配者,应提出支付命令正本及其确定证明书。未经提出该项证明文件者,固属声请执行之要件欠缺,但非属不能补正事项,债权人仅须于执行法院依强制执行法第30条之1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第6款规定驳回其声请前已予补正,仍属合法之强制执行声请。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本件被告于系争不动产拍定前参与分配,且其声请参与分配时所欠缺之执行要件(即系争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亦于原审执行处裁定驳回其参与分配声请前已补正在案,则所为之声请应属合法等理由,驳回原告之上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