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管理路段既留有高低落差凹凸不平之处未能及时修补填平或缓降 属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之欠缺(台湾)

2017.8.30 阙立婷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国106年8月30日作成106年度上国易字第5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主管机关管理路段既留有高低落差凹凸不平之处未能及时修补填平或缓降,属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之欠缺。

 

本件原告起诉主张其子骑乘机车至系争路段,因机慢车道所铺设之柏油路面边缘,与铺设之排水沟间骤然出现约13公分之高低落差,致机车碾压过该路面落差处时,因控制不易,冲撞路旁电线杆后不治死亡(下称系争事故),故起诉请求国家赔偿。

 

本号判决指出国家既设公路供公众通行使用,即应保持畅通无阻,无往来之危险。供公众通行使用之道路、桥梁,应畅通无阻,无往来之危险,如有路面破损或崩塌断毁等足生往来危险之情形,足认显已欠缺通常应具备之安全性,其管理机关应及早修补。系争路段之路面高低落差凹凸不平之处,虽位于路面边线以外,道路与排水沟之连接处,即使属于「路肩」,仍应属公路之范围,而为被告所应负管理养护责任之范围。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被告管理之系争路段既留有高低落差凹凸不平之处,未能及时修补填平或缓降,又未设置警告标志,显足以影响用路人车之安全,已不具备通常应有之状态及功能,即系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之欠缺且与原告之子系争事故有因果关系等理由,但考虑其子本身疲劳驾驶与有过失,仅判决原告部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