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显然违背法令或当事人已提出新诉讼资料足以推翻原判断外同一当事人就该重要争点所提起之诉讼中法院及当事人就该已经法院判断之重要争点皆不得为相反之判断或主张(台湾)

2019.3.14
翁乃方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8年3月14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除显然违背法令或当事人已提出新诉讼资料,足以推翻原判断外,同一当事人就该重要争点所提起之诉讼中,法院及当事人就该已经法院判断之重要争点,皆不得为相反之判断或主张。

本件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于本件诉讼前,已分别提出予本件相关之二前案诉讼:(1) 慰抚金前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系争土地内搭盖砖墙、设置铁门、装设监视器,不法侵害上诉人之隐私权、自由权、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情节重大,请求被上诉人给付慰抚金,经该案认定被上诉人未侵害上诉人前开权益,而驳回上诉人之请求;及(2) 通行权前案,该案法院认定,系争土地系法定空地,不得作为主要进出通路之用,上诉人请求确认其就系争土地通行权存在,不应准许;系争土地非被上诉人单独所有,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就系争土地,应供其使用,并不得为妨害其通行之行为,亦不应准许等情。今上诉人再提起本件诉讼,并主张:被上诉人擅自在系争土地上,构筑砖造围墙、铁门,侵害其法定空地使用权、通行权及居住安宁;又其于铁门外墙上,装设监视器,侵害伊之隐私权等情,故诉请拆除围墙、铁门及监视器。本件原审判决上诉人败诉,上诉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本件判决首先指出,表现主文之诉讼目标外,法院于判决理由中就诉讼目标以外之重要争点,本于当事人辩论之结果已为判断时,除显然违背法令或当事人已提出新诉讼资料,足以推翻原判断之情形外,于同一当事人就该重要争点所提起之诉讼中,法院及当事人就该已经法院判断之重要争点,皆不得为任何相反之判断或主张,始符民事诉讼法上之诚信原则。

本件判决进而指出,双方就被上诉人于系争土地上构筑、装设系争地上物,是否侵害上诉人之隐私权、自由权(指通行权利受损)、居住安宁之人格与身分法益;就属法定空地之系争土地,得否作为主要进出通路之用,供上诉人使用;各于慰抚金前案、通行权前案之确定判决中,分别列为重要争点,双方并均就各该争点为举证及进行攻防,各该判决基于双方辩论之结果为判断,且并无显然违背法令,且上诉人亦未提出新诉讼资料足以推翻原判断。是本件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受慰抚金、通行权二前案确定判决所生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为相反之主张,驳回上诉人之请求,所持之理由,固有未当,然与上诉人应受败诉判决之结果并无二致,仍应予维持为理由,驳回上诉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