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国大陆)

2018.10.26
吴迪 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发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下称 “《刑诉法》”)修改,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试点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

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规定了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同时,也修改了司法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维护。

修改的《刑诉法》明确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工作。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有关程序性机制作出衔接规定。要准确把握法律修改内容,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对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

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司法机关审慎办理刑事缺席审判案件。准确把握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妥善审理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刑事案件,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要注重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的情况,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各法院辖区内第一起刑事缺席审判案件,及时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修改后的《刑诉法》也规定了积极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准确掌握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坚持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完善证据制度,健全诉讼权利告知程序,促进公正和效率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