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國大陸)

陈姣姣 律师

本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主要针对行政抗诉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活动,本文将对其中两个案件作简要介绍:

案件一: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检例第57号)

就实业公司起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面积按照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而非按照建安成本予以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以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来认定是否属于自行加建面积,进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也未提起再审。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认为,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随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原告提供的来自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等三份文件本身即为原告在申请办理房证时自行提供的复印件,其中的面积经过涂改。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行政裁判结果进行监督,不以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为前提。人民检察院进行行政诉讼监督,通过书面审查卷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对有关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目的在于查明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审判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决定是否监督提供依据和参考。本案中,市住建局作出复函时已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诉讼中及时向法庭提交,但法院因采信原告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向原审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向规划部门调取规划许可证件等文件原件,向出具书证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工作人员了解询问规划许可证件等文件复印件的形成过程,进而查明原审判决采信的关键证据存在涂改,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提供了根据。

案件二: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8号)

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对于某镇村民杜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占用土地用以建造活动板房、硬化水泥地面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相关非法建筑设施,并对占用行为予以罚款。杜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国土资源局遂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拆除与收取罚款事宜,区法院受理后,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中的拆除事项,并由某镇政府组织实施。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某镇政府未根据法院裁定书内容组织实施拆除,杜某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区人民法院和某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区人民法院查明该案未就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作出裁定的原因,并依法处理,建议某镇政府查明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未拆除的原因,并依法处置。随后,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补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罚款决定,后该款执行到位。某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案涉违法建筑物和设施被拆除。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裁定遗漏请求事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检察建议予以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项目中包括强制执行罚款,但区人民法院却未对该请求事项予以裁定,致使罚款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收缴,影响了行政决定的公信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遗漏申请事项的裁定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