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国大陆)

2018.11.13
吴迪 律师

为了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便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遵循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

《意见》明确了工作内容,主要是加强调解组织管理,包括: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调解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再者是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调解组织应当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意见》明确了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确认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立小额速调机制,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作要求,包括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等。

《意见》为投资者提供诉求表达的渠道,快速解决部分争议,在节省地方资源的基础上,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