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裁决纵未变更原行政处分之裁决结果 然若于裁决理由有变更或添加内容 实质上为另一行政处分 要非不得为行政诉讼之目标(台湾)

陈祯忆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8年6月18日作成108年度判字第301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第二次裁决纵未变更原行政处分之裁决结果,然若于裁决理由有变更或添加内容,实质上为另一行政处分,要非不得为行政诉讼之目标。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于以遭不当审判而冤狱为由,申请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金及国家赔偿,102年3月6日函覆以依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下称补偿条例),申请期限已于99年12月16日截止。补偿基金会已解散完成清算,后续仍有补偿金相关陈情案件之处理等项业务,则委托被上诉人办理。上诉人复向国防部提出陈情,经该部移被上诉人办理。被上诉人于104年4月29日再回复既已经补偿基金会以102年3月6日函复上诉人,补偿金申请期限已于99年12月16日截止,被上诉人歉难续予处理,上诉人循序针对前后二函提起行政争讼。

本号判决指出,「第二次裁决」是指原行政处分发生形式上之存续力后,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经当事人异议,就原行政处分于未变更原有行政处分之事实及法律状态,重新为实体上审查,另为裁决而言。纵第二次裁决未变更原行政处分之裁决结果,然若于裁决理由有变更或添加内容,实质上为另一行政处分,要非不得为行政诉讼之目标。

本号判决指出,被上诉人104年4月29日函之内容,似仅重申先前补偿基金会102年3月6日函原已否准之意思,是否为第二次裁决而属行政处分,仍非无疑,而被上诉人104年4月29日函若属观念通知而非行政处分之性质,则上诉人于原审起诉合法与否,自应以补偿基金会102年3月6日函有无合法经诉愿程序而定,然原审卷内经查并无补偿基金会102年3月6日函之送达证书,上诉人是否遵守诉愿期间之事实仍有未明,亦有待调查等理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