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752号指出 刑事诉讼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 被告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法律违宪失效 尚未确定案件者可以声明上诉(台湾)

2017.7.28
陈晓蓁 律师

司法院于民国106年7月28日作成释字第752号解释(下称本号解释)指出,刑事诉讼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被告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法律违宪失效,尚未确定案件者可以声明上诉。

本号解释指出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条、第321条之窃盗罪。」就经第一审判决有罪,而第二审驳回上诉或撤销原审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规定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属立法形成范围,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尚无违背。然而,本号解释进一步指出就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者,被告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诉救济之机会,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号解释并指出上开二款所列案件,经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自为有罪判决,于本解释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诉期间者,被告及得为被告利益上诉之人得依法上诉。原第二审法院,应裁定晓示被告得于该裁定送达之翌日起10日内,向该法院提出第三审上诉之意旨。被告于本解释公布前,已于前揭上诉期间内上诉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