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事訴訟法 開庭傳票應以掛號郵寄(台灣)

2018.11.21
陳曉蓁 律師

總統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401號令修正「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公布第57、61條條文。

考量現行司法實務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經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但是僅以傳票為例,若以平信郵寄,很容易讓收到的一般民眾誤以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而不予理會;遇到年節、假期或是郵務繁忙,平信也容易寄丟。由於平信沒有憑證機制,用以確認收件被告或是證人是否確實收到信件,以致於開庭時常見被告或者證人應到而未到,其責任歸屬問題,也常引起很多爭議。

因此,參酌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增訂本法第61條第 3 項,明定由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日後刑事訴訟開庭傳票將採掛號郵寄,相關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