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會停權無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或備查 無涉公權力之行使 不得以其遭公會停權處分 而主管機關未予糾正為由請求國家賠償(台灣)

2018.7.17
孫煜輝 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作成107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遭公會停權無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或備查,無涉公權力之行使,不得以其遭公會停權處分,而主管機關未予糾正為由請求國家賠償。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未查明其主管之新北市獸醫師公會修正章程(下稱系爭章程)之過程有無問題即准予備查,又容任該公會以新修正章程規定決議使其停權,而使其受有損害為由訴請國家賠償,原審判決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基於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基於人民團體自治自律原則,主管機關應避免過度介入結社團體之運作,俾保障人民結社之自由。被告雖係人民團體之主管機關,惟其並無司法調查權,對於人民團體與會員間權利義務之糾紛,無介入干涉裁決之權利,亦無法律上之義務須向原告告知其遭停權之原因及理由。而原告遭公會停權,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或備查,即無涉被告之公權力之行使,則原告自不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理由,駁回被告之上訴,維持原告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