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1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與定義

《規定》適用於因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人臉信息的處理包括人臉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人臉信息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的“生物識別信息”。

二、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二)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範圍;(三)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四)違反信息處理者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範圍等;(五)未採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洩露、篡改、丟失;(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人臉信息;(七)違背公序良俗處理人臉信息;(八)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三、責任認定

信息處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為由抗辯的,若有以下情形,將不被法院支持:(一)信息處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才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但是處理人臉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二)信息處理者以與其他授權捆綁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但《規定》中也列舉數種信息處理者不須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例如: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情形。

四、舉證及責任形態

當事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信息處理者主張其行為已獲同意或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就此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信息處理者主張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原因或維護公共安全等原因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多個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該自然人有權主張多個信息處理者按照過錯程度和造成損害結果的大小承擔侵權責任;符合民法典連帶責任規定的,該自然人有權主張多個信息處理者承擔連帶責任。

五、損害賠償範圍

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造成財產損失,該自然人有權主張財產損害賠償和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財產損失,包括該自然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合理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六、其他規定

(一) 人格權侵害禁令

自然人有證據證明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隱私權或者其他人格權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信息處理者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二)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人臉驗證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

(三) 人臉信息授權合同限制及責任

信息處理者採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該自然人有權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信息處理者違反約定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該自然人有權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有權請求刪除人臉信息。

(四) 公益訴訟及近親屬訴訟

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的行為符合於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的,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自然人死亡後,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人臉信息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