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

2022.06

陈姣姣、黄郁婷

2022年2月2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一)),就加強勞動仲裁與訴訟的銜接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努力實現裁審銜接機制長效化、受理範圍一致化、審理標準統一化。

首先,《意見》(一)結合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17)》關於一裁終局案件的範圍,更加明確地列舉了適用一裁終局的案件範圍。如下列案件符合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情形,亦適用一裁終局: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或者病假工資;工傷醫療費;其他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其次,《意見》(一)還對訴訟程序就仲裁程序中的證據裁審銜接問題進行了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在仲裁或者訴訟程序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是特殊情形的除外。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否認在仲裁程序中自認事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或者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除外。

另外,《意見》(一)明確規定,若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此次《意見(一)》的修改,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勞動爭議終局裁決僅僅限制用人單位進一步向法院起訴的權利,並不限制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而向法院起訴的權利,終局裁決制度仍然秉承了勞動法領域保護勞動者的理念。當然,就用人單位的權益保護而言,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特定事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