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2019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從基本原則、組織構成、職能定位、運行機制、保障監督等方面對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作出了規定,《意見》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本文主要從下述三方面作簡要介紹:

首先,《意見》就審判委員會的組織構成進行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專業委員會會議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會議形式和工作方式,專業委員會會議全體組成人員應當超過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其次,《意見》就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予以規定,並明確下列案件應當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複雜案件;(2)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4)法律適用規則不明的新類型案件;(5)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6)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的案件。

另外,《意見》就審判委員會的運行機制、表決機制以及效力進行規定,例如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和事項,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1)合議庭、承辦人彙報;(2)委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3)委員按照法官等級和資歷由低到高順序發表意見,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4)主持人作會議總結,會議作出決議。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或者事項,一般按照各自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多數意見作出決定,少數委員的意見應當記錄在卷。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或者事項的決定,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相關部門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法律規定不公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