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外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皆不得為相反之判斷或主張(台灣)

2019.3.14
翁乃方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除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外,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皆不得為相反之判斷或主張。

本件判決事實為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前,已分別提出予本件相關之二前案訴訟:(1) 慰撫金前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土地內搭蓋磚牆、設置鐵門、裝設監視器,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自由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慰撫金,經該案認定被上訴人未侵害上訴人前開權益,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2) 通行權前案,該案法院認定,系爭土地係法定空地,不得作為主要進出通路之用,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通行權存在,不應准許;系爭土地非被上訴人單獨所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應供其使用,並不得為妨害其通行之行為,亦不應准許等情。今上訴人再提起本件訴訟,並主張:被上訴人擅自在系爭土地上,構築磚造圍牆、鐵門,侵害其法定空地使用權、通行權及居住安寧;又其於鐵門外牆上,裝設監視器,侵害伊之隱私權等情,故訴請拆除圍牆、鐵門及監視器。本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本件判決首先指出,表現主文之訴訟標的外,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皆不得為任何相反之判斷或主張,始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

本件判決進而指出,兩造就被上訴人於系爭土地上構築、裝設系爭地上物,是否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自由權(指通行權利受損)、居住安寧之人格與身分法益;就屬法定空地之系爭土地,得否作為主要進出通路之用,供上訴人使用;各於慰撫金前案、通行權前案之確定判決中,分別列為重要爭點,兩造並均就各該爭點為舉證及進行攻防,各該判決基於兩造辯論之結果為判斷,且並無顯然違背法令,且上訴人亦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是本件原審法院以上訴人受慰撫金、通行權二前案確定判決所生既判力之拘束,不得為相反之主張,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所持之理由,固有未當,然與上訴人應受敗訴判決之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為理由,駁回上訴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