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五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本次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主要針對行政抗訴及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監督活動,本文將對其中兩個案件作簡要介紹:

案件一:某實業公司訴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徵收補償認定糾紛抗訴案(檢例第57號)

就實業公司起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求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面積按照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而非按照建安成本予以補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以規劃許可的建築面積來認定是否屬於自行加建面積,進而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也未提起再審。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中認為,據以定案的證據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隨後經調查核實發現,原告提供的來自規劃局的規劃許可證等三份文件本身即為原告在申請辦理房證時自行提供的影本,其中的面積經過塗改。

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對行政裁判結果進行監督,不以當事人申請法院再審為前提。人民檢察院進行行政訴訟監督,通過書面審查卷宗、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等對有關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目的在於查明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是否存在錯誤,審判和執行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決定是否監督提供依據和參考。本案中,市住建局作出復函時已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並在訴訟中及時向法庭提交,但法院因採信原告提供的虛假證據作出了錯誤判決。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向原審人民法院調取案件卷宗,向規劃部門調取規劃許可證件等檔原件,向出具書證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及工作人員瞭解詢問規劃許可證件等檔影本的形成過程,進而查明原審判決採信的關鍵證據存在塗改,為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提供了根據。

案件二:浙江省某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強制執行杜某非法占地處罰決定監督案(檢例第58號)

本案中,市國土資源局對於某鎮村民杜某未經批准,擅自在該村佔用土地用以建造活動板房、硬化水泥地面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其退還非法佔用土地、拆除相關非法建築設施,並對佔用行為予以罰款。杜某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亦未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市國土資源局遂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拆除與收取罰款事宜,區法院受理後,裁定准予執行行政處罰中的拆除事項,並由某鎮政府組織實施。檢察院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某鎮政府未根據法院裁定書內容組織實施拆除,杜某也未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向區人民法院和某鎮政府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區人民法院查明該案未就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作出裁定的原因,並依法處理,建議某鎮政府查明違法建築物和設施未拆除的原因,並依法處置。隨後,區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作出補充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罰款決定,後該款執行到位。某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後,迅速行動,案涉違法建築物和設施被拆除。

本案中,人民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申請裁定遺漏請求事項,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了檢察建議予以監督。市國土資源局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項目中包括強制執行罰款,但區人民法院卻未對該請求事項予以裁定,致使罰款無法通過強制執行方式收繳,影響了行政決定的公信力。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遺漏申請事項的裁定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