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 或浪費成習等情事 於財產並無貢獻或協力 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 法院始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台灣)

2018.9.28
闕立婷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並無貢獻或協力,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和解離婚,故訴請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費。原審判決後,兩造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

本件判決指出,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本件判決進而指出,本件原判決未詳查原告於兩造離婚後支出之150萬元,究與兩造剩餘財產之分配有何關聯,即予扣減;也未確認原告係於離婚前或後支付80萬元賭債即予以扣減,均嫌速斷等理由,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