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52號指出 刑事訴訟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 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法律違憲失效 尚未確定案件者可以聲明上訴(台灣)

2017.7.28
陳曉蓁 律師

司法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下稱本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法律違憲失效,尚未確定案件者可以聲明上訴。

本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然而,本號解釋進一步指出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號解釋並指出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