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因交通事故引致身體缺陷及心智障礙 父母得請求撫慰金(台灣)

2016.11.25
陳曉蓁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作成105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子女因交通事故引致身體缺陷及心智障礙,父母得請求撫慰金。

本號判決事實為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騎乘機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與上訴人A碰撞,遺存中樞神經機能障礙,右側肢體偏癱,呈輕度智障狀態,起訴請求賠償醫療費、撫慰金等損害。上訴人B為A之母親也請求撫慰金。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B之精神痛苦非被上訴人過失駕駛行為所致,認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本號判決指出倘子女因交通事故引致身體缺陷及心智障礙,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

本號判決進而認為本件上訴人B為照顧、陪伴其女A面對手術及長期復健治療,其母女關係之親情及生活相互扶持之身分法益,似難謂無受到侵害而情節重大。故廢棄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