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证照片倘依算法转换为后已无从直接或间接识别该特定个人者 即非属个人资料 自非个人资料保护法适用范围(台湾)

2018.8.30
刘昱劭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7年8月30日以法律字第1070351305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民众身分证照片倘依算法转换为不可逆之特征值后,已无从直接或间接识别该特定个人者,即非属个人资料,自非个人资料保护法适用范围。

本号函释指出,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所称个人资料,须属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特定个人之数据,始为个资法所保护之客体,个资法第2条第1款及其施行细则第3条定有明文。是以,非公务机关如将保有之个人资料,运用各种技术予以去识别化,而依其呈现方式已无从直接或间接识别该特定个人者,即非属个人资料,自非个资法之适用范围。

本号函释进一步指出,所谓「去识别化」,系指透过一定程序的加工处理,使个人资料不再具有直接或间接识别性而言。准此,本案民众身分证照片倘依算法转换为不可逆之特征值后,已无从直接或间接识别该特定个人者,即非属个人资料,自非个资法之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