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账单内或信封上配合政府机关刊载政令倡导 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项但书第2款所称增进公共利益 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台湾)

2018.7.3
蔡明家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7年7月3日作成法律字第1070350755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公司于账单内或信封上配合政府机关刊载政令倡导,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项但书第2款所称增进公共利益,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

本号函释先指出,按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0条第1项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6条第1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非公务机关原则上应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如使用基于契约或类似契约关系下取得之个人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营销,应合乎社会通念下当事人对隐私权之合理期待,故「营销行为内容」与「契约或类似契约」二者间,应有正当合理关联,始符合上述规定特定目的内利用范畴;如非属特定目的内利用,应有本法第20条第1项但书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至于本法第20条第1项但书第2款所称「增进公共利益」,依实务见解,系指为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惟此属不确定法律概念,须依具体个案事实分别认定之。

本号函释进一步指出,行政院106年4月18日院台建字第1060011133号函同意办理之「106年度社会住宅包租代管试办计划」,推动构想系「为协助弱势民众于住宅租赁市场租屋、鼓励民众释出空余屋,及减轻地方政府新建社会住宅的财务负担」,依据住宅法第19条等相关规定,藉由税赋减免奖励房屋所有权人将空屋出租予符合资格房客,合格房客亦可获得租金优惠,并由政府负担本计划应支付之媒合费(或开发费)、公证费、代管费(或包管费)、出租住宅修缮费用奖励、保险费用、代垫租金等所需费用,以提高业者参与意愿。全案经费由行政院全额补助,推动只租不卖、租金合理、环境优质的社会住宅政策。是本计划既经行政院核定,符合条件之房屋所有权人、合格房客、相关不动产业者经申请核可后均得受惠,具有保障国民居住权益,健全住宅市场之政策目标,核其内容属不特定多数人可以分享之利益,因此如公司于账单内或信封上配合前揭计划刊载政令倡导虽非属原搜集客户资料之特定目的内利用,然可认符合本法第20条第1项但书第2款所称「增进公共利益」,而属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