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海空运事业可互惠免税(台湾)

2017.12.13
陈晓蓁律师

总统于民国106年12月13日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31号令增订公布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下称本条例)第29-1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新增本条例第29条之1规定,台湾地区海运、空运事业在香港或澳门取得之运输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门海运、空运事业在台湾地区取得之运输收入或所得,得于互惠原则下,相互减免应纳之营业税及所得税。至于减免税捐之范围、方法、适用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依台湾地区与香港或澳门协议事项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