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16条第1项第1款规定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居留入出境证之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得比照技术士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第6条至第9条规定申请参加技能检定(台湾)

2018.7.30
庄薇馨 律师

按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16条第1项第1款规定,香港或澳门居民其配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于民国107年7月30日劳动部以劳动发能字第1070509216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令释,按前述规定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证,或台湾地区居留入出境证之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得比照技术士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下称发证办法)第6条至第9条规定申请参加技能检定,并自即日生效。

参酌发证办法第6条至第9条之规定,年满15岁或国民中学毕业者,得参加丙级或单一级技术士技能检定;具有发证办法第7条之法定资格之一者,得参加乙级技术士技能检定;具有发证办法第8条之法定资格之一者,得参加甲级技术士技能检定。前述规定之申请检定资格,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法规规定者,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