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 (中国大陆)

2019.3.25
张凯旋 律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为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制定相关措施,主要包括保障诉讼权利、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健全服务保障机制、推动两岸司法交流等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保障诉讼权利

根据措施,不仅台湾同胞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受到保护,而且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因涉及在大陆享有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而人民法院决定对台湾当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

对于法律的适用问题,如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的,应当适用,但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就知识产权、强制措施、会见申请、刑罚适用、司法文书送达、证据收集等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就提供司法服务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完善涉台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并指出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涉台案件专门立案窗口。

同时,措施还包括,如台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等有关证明材料,其户籍地难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可予认可。

三、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就服务保障来说,措施提出,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执行团队等审判、执行组织,负责涉台案件的审理、执行。未设立专门审判、执行组织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审理和执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综合审判组织,集中负责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并且,措施还指出,要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在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类型法院进行诉讼、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制度机制,并将及时发布涉台审判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审判指导委员会制度,统一涉台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

四、推动两岸司法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指出,将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为其更好履行职责提供培训等保障;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监督员、联络员,以及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缓刑考察员、法庭义工等;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医疗、海事、金融、互联网等审判领域的咨询专家或者鉴定人;聘请对相关法律领域有精深造诣及较大影响力的台湾同胞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除此之外,措施还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措施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具体落实措施;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统筹谋划,推进落实。因此,台湾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在大陆有涉及到相关司法问题的情形下,可以留意上述优惠政策,以获得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