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法院离婚判决未声请我方法院认可即无从于台湾发生效力 婚姻关系应以台湾之地方法院判决确定而消灭(台湾)

2018.5.28
郑亦珊 律师

司法院秘书长于民国107年5月28日作成秘台厅少家二字第1070012724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大陆地区法院离婚判决未声请我方法院认可即无从于台湾发生效力,婚姻关系应以台湾之地方法院判决确定而消灭。

本号函释乃针对内政部函询为函覆,首先指出,如当事人间之大陆地区法院离婚判决,未曾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第1项规定声请我方法院认可,则于台湾地区,该项判决尚难发生离婚之效力,则其等间之婚姻关系,系依台湾之地方法院判决离婚确定而消灭,而离婚生效日期参照家事事件法第51条,系准用民事诉讼法第398条至第401条等规定办理。

此外,本号函释指出,当事人得否再向我方法院声请认可大陆地区法院离婚判决,事涉具体个案,须由承办法官本其法律确信判断,故司法院未便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