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惠台31条政策」浅析两岸行动支付产业

江雅婷 律师
陈姣姣 律师(中国大陆)

行动支付产业在近几年随着行动装置的高度应用而蓬勃发展,但行动支付产业涉及支付、转账等业务,与须受主管机关管制的金融业常有重迭,且因其新颖的产业特性,在法规面上常有模糊地带。为因应科技洪流、鼓励新兴产业发展,两岸近年均积极促进行动支付业在法规适用上之流畅,除了现有的金融业外,另外以积极的态度建构非金融业经营行动支付业务的法规系统。

而大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下称「国台办」)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公元(下同)2018年2月28日颁布「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下称「惠台31条政策」),强调将给予台湾人及台资公司与大陆人及大陆公司同等之待遇,其中一部分并明确表达鼓励两岸间「小额支付」产业合作的态度。有鉴于此,本文将摘要介绍行动支付产业目前在台湾及大陆的规范后,浅析惠台31条政策对两岸行动支付产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和突破。

一、两岸对于非金融机构之行动支付产业的主要规范法规及投资现况

(一)台湾

1.主要规范法规

台湾就非金融业的行动支付相关产业分成「电子支付」、「电子票证」、「第三方支付」三大类,分受不同法规及主管机关监管。

此三类业者的主要差异为可经营业务的不同,简要来说,电子支付机构可经营储值及转账业务[1]电子票证机构得经营储值业务[2]第三方支付机构仅得经营「代收代付款项」而不可经营储值及转账业务[3]此三类业者设立的门坎高低也不同,尤以电子支付机构的门坎最高,实收资本额须达新台币5亿元[4]电子票证机构的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3亿元[5];第三方支付机构之实收资本额则原则上无限制。

对于无法达到前开门坎设立为电子支付或电子票证机构的业者,仍可以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核准后,以「创新实验」[6](即「金融监理沙盒」)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而不受前开限制。

2.陆资赴台投资现况

目前,台湾并未对陆资开放电子支付业、电子票证、第三方支付业之投资[7],故大陆非金融机构之电子支付机构尚不得在台湾设点,也不得投资台湾电子支付、电子票证、第三方支付业。

不过,藉由与取得跨境支付业务许可[8]的台湾银行合作,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已开通使大陆人能在台湾的便利商店、百货公司、夜市摊贩等诸多商家使用,惟台湾人尚不得绑定台湾之银行卡使用大陆电子支付服务。

(二)大陆

1.主要规范法规

大陆就金融机构以外的支付相关产业(即「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一并称为「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主要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并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9]

非金融机构之业者欲经营支付服务时应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主要为[10]

(1)须为大陆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出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一定条件; (3)注册资本额须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1亿元(视提供服务之地区范围大小而定),惟中国人民银行可依国家法规或政策调整此门坎。

另外,对于依赖互联网络,经行动装置实现收付款人间货币资金转移之「行动支付」机构,大陆亦有由多家行动支付机构(含括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例如北京银行、银联、支付宝等)共同组成之自律组织「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均共同遵守《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

2.台资赴陆投资现况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3月甫公告[11]「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依据此公告,目前台湾非金融机构之企业若欲在大陆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可在大陆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详参本文第一、(二)段)后,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形下(例如: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即可在大陆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且由于电子支付机构不属于银行(即金融机构),大陆并未对电子支付机构作出外商投资限制[12]。换言之,鉴于大陆目前已开放外资投资、设立支付机构,台湾电子支付机构已经具备赴大陆设点的机会,台资也已经可以赴陆投资电子支付产业

二、针对「行动支付」,惠台31条政策暨目前已颁布地方措施之有关内容

(一)「惠台31条政策」第10条

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中国银联及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业界有认为基于此条政策,未来可能会逐渐开放大陆电子支付绑定台湾银行卡、台湾金融机构发行大陆银联卡,甚至两岸的电子支付机构(例如大陆的支付宝、台湾的欧付宝)将可以互相设点等。

不过,初步解读本条政策之文字,其系针对台湾「金融机构」及「商家」,惟无其他细则对于「商家」加以定义,故在陆方进一步就细节及措施出台相关规范前,尚无法确认「商家」是否包含台湾「非金融机构」之电子支付业。换言之,目前尚无法得知该政策除适于台湾「金融机构」外,是否亦适用于台湾「非金融机构」之电子支付业。然而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对外资非金融机构设立电子支付机构的开放,台湾非金融机构之电子支付机构无需藉由本条政策即事实上已经可以赴大陆设点,在大陆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故本条政策纵使不包含台湾「非金融机构」之电子支付业,仍不影响其在大陆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之客观许可性。

再者,单由本条政策内容,尚无法看出大陆对于台湾「金融机构」及「商家」的具体优待措施为何,例如何谓「依法合规」?所谓「开展合作之内容」为何?均未明确论及,须待大陆中央的更具体细则出台后才能得知。且目前大陆各地方对于本条之具体措施除厦门市外,均尚未颁布进一步的措施,故大陆各地方究竟会如何落实本条中两岸机构及商家之「合作」,亦有待大陆各地方颁布的具体措施。

()厦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46

「推动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厦门银联加强合作,推动中国银联在厦门设立两岸业务合作专营机构。推动厦门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品种,加强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业务合作。鼓励在厦门的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

依据以上厦门目前颁布的措施内容,厦门对于两岸间电子支付主要着力于:

  1. 加强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厦门银联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合作;
  2. 促进台湾用户于厦门金融机构开户及使用电子支付之方便性。

首先,上开第1点仅系重申惠台31条政策第10条之内容,就所谓「合作」之具体内涵及程度为何并未明文,例如是否可能因此解决目前大陆电子支付服务尚无法绑定台湾银行卡之隔阂等,仍有待追踪其后续颁布的细则办法。

关于上开第2点,由于大陆之实名制政策,欲在大陆使用大陆电子支付服务(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者,均须绑定大陆银行账户,故台湾使用者必须先有大陆银行账户方可在大陆使用大陆电子支付服务。然而,台湾使用者若欲在大陆开立银行账户,除了台胞证之外,诸多银行均严格要求必须提出「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甚至税籍编号,目前有许多欲在大陆开户的台湾人即因此遭多家银行拒绝开户。故厦门本次颁布的第2点措施,即可能得改善此种不便,使台湾人更容易得以使用厦门金融机构之服务(例如开立银行帐户)乃至电子支付服务,惟初步分析此部分应仅针对台湾使用者「个人」,而较无涉两岸电子支付产业间的合作。

三、小结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7年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之网络支付业务共发生92,867.47亿笔交易,成长率近75%,而交易金额共人民币143.26万元,成长率约44%[13],大陆的行动支付市场规模正在不断扩张,支付业务量亦保持稳步增长,且在其政府正积极深化金融改革及扩大开放的同时,大陆行动支付市场对于全世界的业者及投资人均极富吸引力。

而专适用于台湾企业的「惠台31条政策」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虽然其内容较为笼统,对于未来措施将以何种方式落实、大陆各部委间如何配套整合、中央机构与地方政府如何实施等,均有待进一步出台细则予以明确,不过,大陆国台办发言人曾公开表示,惠台31条政策「着力为台资企业、台湾人提供与大陆企业、大陆人同等的待遇,将给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兴业和台湾人在大陆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故藉由该政策,大陆政府已着实明确宣示欲给予台湾企业平等甚至优惠待遇的政策方向。且对于行动支付产业,大陆政府也正在注入极大的关注和支持,目前更已经正式开放外资进入大陆支付市场。

因此,经由当前大陆开放外资企业进入大陆支付市场的契机,再循着陆方已藉由惠台31条政策宣示将给予台湾企业优惠的脉络下,未来大陆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将依据惠台31条政策颁布更具体的措施落地后,届时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将可能有机会以较其他外资企业更为优惠的条件进入大陆支付市场发展,对台湾业者实属一大可期待之利基。由于惠台31条政策将以何种方式落实仍有待观察,且大陆各地方出台的细则及具体措施也会有差异,建议台湾行动支付产业及投资者了解大陆相关法规限制,并密切追踪大陆各地方紧接着颁布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1] (台湾)《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2] (台湾)《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3] (台湾)《信用卡收单机构签订「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平台业者」为特约商店自律规范》第7条,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4] (台湾)《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7条第1项,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5] (台湾)《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第6条,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6] (台湾)《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第5-2条,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7] (台湾)详参经济部公布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8] (台湾)主管机关为金管会,其定有《与境外机构合作或协助境外机构于我国境内从事电子支付机构业务相关行为管理办法》

[9] (大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10] (大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8、9条,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11] (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12] (大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

[13] (大陆)2017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最后浏览日: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