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台31条对台湾影视从业人员之影响

邹镇阳台湾律师
裴彦婷

大陆国台办、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2月28日出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惠台31条」),在许多产业领域开放台湾与大陆交流之可能。而本文拟专就影视产业部分,讨论惠台31条通过后究竟对台湾影视从业人员有什么样的「惠」。

 

() 影视产业概述

 

由于两岸同属华人文化圈,基于相近的背景与相同的语言,影视产业自然有良好的共同制作与营销基础。

过去十几年,台湾产制的影剧作品如琼瑶系列和偶像剧,曾经风靡大陆市场;但随着近年来大陆越来越在影视产业下重本,不论是动辄上亿人民币制作的电影,或是巨星云集的选秀节目,在声势上台湾颇有相形失色感。

然而,就影视产业而言,比起制作经费多寡,观众毋宁更在意剧情内容、演员阵容及后制呈现的流畅度,就算是小成本制作,仍然有可能获得观众热烈喜爱。因此,如何集结优秀的编导、演员及后制等影视产业从业人员,才是制作一出成功影视作品的重要因素,而这也是两岸影视产业发展的关键。

 

() 大陆过往对台湾影视产业从业人员相关规范

 

早期大陆方面对台籍人士参与大陆影视的制作,并没有明文限制。但在1999年广电总局曾经发布《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1]后,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方面,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管制: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 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新闻类节目。
  3. 港澳台从业人员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不得单独主持节目;不得参与主持直播节目。
  4. 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每年受聘制作境内电视剧不得超过两部;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5. 综艺节目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人数每次不得超过三人;港澳台从业人员不得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需以录制方式播出。
  6. 向主管机关报审批时,须提交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且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其中审批进行程序上,依《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原则由广电总局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和决定,时限为20日。审批过程不收费,而审批完成后广电总局会发出「关于同意境外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覆函。

 

另就电影制作方面,2013年大陆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3]在该办法中首先对所谓「台湾影片」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50%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以上」。

而在规制层面,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台湾影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
  2. 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

另若是由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电影,则故事情节和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其中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受大陆国产影片相关待遇。

 

() 惠台31条对影视产业的开放与未化解难题

 

回归检视本文的主题「惠台31条」,其中与影视产业有关的措施集中在第18至20条,内容分别为:

  1. 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2. 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
  3. 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以本次开放内容对照前提大陆过往对台湾影视从业人员规范的讨论,可见实质上可谓新开放的部分,主要是关于放宽两岸影视合作人员比例限制,以及宣示缩短审批时限。而就其他内容,虽然以往实务上已有或多或少的开放,但本次将开放方向明定在惠台31条中,应可认大陆当局系再次宣示两岸影视将有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大陆展开双手招揽台湾影视从业人员及作品「登陆」的同时,影视产业从业者仍有一点须注意,即大陆《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皆有类似「不得伤害民族感情」之规范,若剧情或相关人员涉及相关争议,其参演的作品极有可能受下架处置[4],因此对影视从业人员而言,就「红线」的注意不可不慎。事实上因为这层隐忧,不可讳言地反映在影剧制作单位招募台湾人员参与的意愿,这恐是台籍影视从业人员赴陆无法回避的难题。

 

() 惠台31条对台湾影视产业从业人员影响之展望

 

综上讨论,本次惠台31条的出台对台湾影视产业从业人员而言,虽称不上跃进式的开放,且具体措施初步观察也尚在筹划中,但的确可以从目前国台办及国家发改委对影视产业放宽限制的宣示中,嗅出利多的信息。

不仅中央,大陆各地方政府单位也纷纷推出响应措施,比如日前厦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中,可见第29点明定有:「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另外上海新近颁布之《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其中第35至37点亦已载明「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及「支持沪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并责令上海市文广影视局负责相关业务。虽然这些措施并非特别具体,但至少已从正面鼓励角度,敞开大门欢迎台湾影视产业人员的进入。

反观台湾影视产业现况,资金和市场缺乏一直是近几年发展疲弱的因素。而本次大陆的惠台31条出台,无疑是对台湾影视产业形成强大拉力,无论在人才的吸引力上,或是作品推出的市场上。可以想见的是,随着大陆向台湾开放更大的市场空间,未来在影视产业两岸相关从业人员的合作必定更为蓬勃且频繁。

[1] http://210.73.66.144:4601/law?fn=chl341s300.txt

[2]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10545.shtml

[3] http://www.sarft.gov.cn/art/2013/1/17/art_33_848.html

[4] 如林心如案,參《林心如聲明:不支持台獨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08000627-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