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修正办法 限制陆资每人限取得1户自住用不动产(台湾)

2017.6.9
陈晓蓁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6年6月9日台内地字第1061304150号令修正发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2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点为限制陆资每人限取得1户自住用不动产。

新修正本办法第7条明定大陆地区人民每人限单独取得一户供住宅用且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或地上权,并禁止其出租或供非住宅使用。

又为避免经许可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后,申请人迟未持许可文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致无从有效管理,故新增本办法第14条第3项明定许可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同时,为确保经许可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者依原申请目的及使用,同条第6项规定,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定期进行稽查并将结果呈报内政部,以落实有效管理。

依本办法第新增之第17条第1项第2款,权利人为不符前开第7条规定之使用时,内政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通知不动产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限期令其于一年内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