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能否做为调整合同履行义务之原因(中国大陆)

黄郁婷律师  陈姣姣律师[1]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情势严峻,各方均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已经不可避免,由其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剧烈发展前已签署的合同,若因为疫情延宕或不能履行时,是否能够以该疫情为理由主张不履行或要求调整合同义务,则成了重点关注议题。因此,本文借鉴非典型肺炎(下称 “非典“)期间的审判实务,就法院对疫情期间引发的民事纠纷的审判意见进行简要的分析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以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为由调整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

按照《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另外,若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内容,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为以情势变更为理由主张调整合同内容的依据。但为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人民法院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另可参考已经废止但是有借鉴意义的“非典”时期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

二、以现行出台法规意见,以及“非典”疫情期间民事法院审判倾向为依据,分析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进而要求不履行或调整合同义务内容:

根据相关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在针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威解答中阐明,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地方省市法院亦发布了类似的通知或者规范性文件以指导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例如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0年2月10 日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即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情势变更)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另据报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16日发布“因疫情防控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说明,认为因依法采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同样属于合同履行不能的不可抗力因素。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将因为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规定为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另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月30日发出通知,明确表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该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在2019年12月前无法预见,并且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散播开来,无法避免,并且是当下医学水平还不能克服的疫情,甚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惟实务中对疫情是否可以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事由,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或主张免除违约责任,还需综合实际案情、具体合同的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以下参考“非典”疫情期间民事法院审判见解进行归纳:

1. 若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法根据不可抗力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2期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案)。

2. 对于因为疫情发生且各地政府均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大量人员的随意流动,進而导致施工人员无法到岗开展施工,法院可能将原先的合同履行时间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对因为疫情导致的施工延期期间的违约责任予以免除(参考案例: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3. 基于“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若因为政府部门要求特定行业停业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可能支持对疫情期间的租金予以免除(参考案例: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

4. 若非政府强制全面停业,而是因为疫情导致对营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包括仅部分停业),此时由于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能无法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主张;且若当事人已经透过协商合理分担疫情时间带来的不利影响,则法院可能认为已符合公平原则,故不再支持额外减免租金或调整合同义务的主张(参考案例: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

三、总结及建议

鉴于当下疫情防控严峻的情形,对很多企业先前签署的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履行困难,建议企业及相关合同负责人可以根据疫情对自身合同影响的时间、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否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形,先进行全面性的梳理与检视,以便就相关履行问题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或尽速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若检视后发现属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则可以书面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要求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出具的防控措施或不可抗力书面证明。若未达到不可抗力程度,但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也建议主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修改不公平的条款,以便合理分配因疫情带来不利影响的损失。

若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因本次疫情而无法履行,同时可以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作为企业依法减免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明文书。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后续一连串开展的防控措施,除了打乱所有人正常生活运行外,也对于先前已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关系形成重大考验。但疫情是一时的,相信若各合同主体在面对危机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经验,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必定能够度过难关,恢复以往的活力。

[1] 作者为上海理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惟本文内容为个人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