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系列文章(二) ─ 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中国大陆)

2023.08

张凯旋、黄郁婷

一、概述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针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不仅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也会给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影响,法律因此从商业秘密的各个维度出发对于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况,民事责任本身也存在侵权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本文将对上述责任及竞合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该等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责任数额以实际损失、侵权获益的顺序为基础确定,并规定了恶意且情节严重情况下,将按照上述计算金额的一到五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另外,此处所谓的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密义务是重要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民法典》规定了违反该等义务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01条对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规定了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72~874条则规定了违反技术许可合同中保密义务的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就劳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事项进行约定,如劳动者违反相关的保密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涉及侵权、一般违约和劳动纠纷的情况,如涉及存在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在涉及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原告选择违约责任,则按照劳动争议解决,如选择侵权责任,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或(四)明知前述所列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对于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一般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为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对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刑法》第219条之一直接规定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而不考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行政责任

对于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了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任的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21、31条分别规定了包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于三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之间竞合的处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民法典》第187条及《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竞合规则,三种责任可同时承担,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但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1]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中国法院网 (chinacourt.org),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4/id/4055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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