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解析

2022.08

陈姣姣、黄郁婷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修正》),这是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反垄断法修正》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反垄断法修正》虽然仅仅是以修正的方式进行修改,但是其修改亮点较多,将对反垄断实务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将作简要介绍。

关于第二章垄断协议部分的修正解读:

第一,《反垄断法修正》第16条将垄断协议的定义从横向有竞争关系者间的垄断协议条款中独立出来,使得原先实务中产生较大争议的“纵向协议是否当然违法”的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即即便是纵向协议,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要件,亦构成垄断协议。

第二,《反垄断法修正》第18条就纵向协议规定了安全港规则,即对于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协议,《反垄断法修正》不予禁止。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被诉垄断行为一方应当对相关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之后,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同样适用的明确规定。

第三,《反垄断法修正》第19条增加了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新类型的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修正》第56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将同样适用垄断协议的相关罚则。

关于第四章经营者集中部分的修正解读:

第一,《反垄断法修正》第26条新增对于未达申报标准,但是又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在上述经营者不予申报的情形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才进行调查的规定。该修改可以有效降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动调查的案件数量。

第二,《反垄断法修正》第32条新增了审查期限停表制度,即对于列举的三项情形(例如: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审查期限,待相关情形消除之后,再继续计算审查期限。这一制度将改善原先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杂的案件审理,进而要求申报单位重新申报的情形,使得制度的设计更为合理。

关于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部分的修订解读:

第一,此次《反垄断法修正》第40条新增了关于行政垄断的新类型,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反垄断法修正》第42、43、44条扩大了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例如将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的活动扩展到除招投标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增加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增加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修正》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关于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部分的修正解读:

《反垄断法修正》第54、55条还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调查措施的规定。例如对于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例如对于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修正》规定的行为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关于《反垄断法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正解读:

第一,《反垄断法修正》对于违法达成垄断协议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并且规定了双罚制。根据《反垄断法修正》第56条的规定,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对处罚幅度的提升,将一改反垄断违法成本低的现状,有效地提高了《反垄断法修正》的震慑作用。

第二,《反垄断法修正》第56条同样调整了对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处罚规定,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对于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反垄断法修正》第58条将原先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幅提高了《反垄断法修正》的处罚力度。

第四,针对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反垄断法修正》第60条新增了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公权力的介入,将有利于改善垄断纠纷中原告举证能力不足的现状。

第五,对于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行为的,《反垄断法修正》第62条亦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反垄断法修正》还增加了惩罚性处罚的规定,根据《反垄断法修正》第63条的规定,违反《反垄断法修正》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七,《反垄断法修正》还另行增加了信用惩戒制度和刑事犯罪衔接制度,根据《反垄断法修正》第64条的规定,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修正》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反垄断法修正》第67条的规定,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本次修正无论对于从事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法定负责人或是直接负责的个人,都大幅提高了《反垄断法修正》的处罚力度,故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可能涉及到《反垄断法修正》规范的行为,应及早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便全面性地符合法律相关要求规定。

(作者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