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专利进步性时,应以引证文件中所揭露之技术内容为准(台湾)

洪堃哲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108年7月5日作成108年度判字第329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审查专利进步性时,应以引证文件中所揭露之技术内容为准,其中包含形式上明确记载的内容及形式上虽然未记载但实质上隐含的内容。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上诉人于104年4月21日向被上诉人申请新型专利,经被上诉人形式审查后核准专利,并于104年12月21日公告发给专利证书(下称系争专利)。嗣参加人于105年2月18日以系争专利有违100年12月21日修正、102年1月1日施行之专利法第120条准用第22条第2项提起举发。上诉人于105年4月29日提出申请专利范围更正本,经被上诉人审查为「准予更正。请求项2至8举发成立,应予撤销。请求项1举发驳回。」之处分。上诉人对原处分部分不服,提起诉愿,经决定驳回,上诉人仍不服,遂向智慧财产法院(下称原审)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审依职权命参加人独立参加本件被上诉人之诉讼,并判决驳回后,上诉人仍不服,遂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表示,审查进步性时,应以引证文件中所揭露之技术内容为准,包含形式上明确记载的内容及形式上虽未记载但实质上隐含的内容。所称实质上隐含的内容,指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参酌申请时之通常知识,能直接且无歧异得知的内容。引证文件中包含图式者,图式已明确揭露之技术内容,亦属引证文件有揭露者。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证据说明书虽未直接揭露系争专利请求项2之「空气间隙」,惟经比对证据图与系争专利图可得知,系争专利关于外壳单元与压模本体的结构形态及装配关系,完全相同于证据所揭露之隔热单元与压模本体。本件经比对证据图及系争专利图之立体分解图,除穿孔及螺锁孔外,二者之隔热单元(或外壳单元)与压模本体的结构形态及装配关系完全相同,该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参酌申请时之通常知识,即能直接且无歧异得知其组合后之空间对应关系,亦属相同。因此上诉意旨无理由,并不足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