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利权期间延长核定办法(台湾)

2018.4.11
洪堃哲 律师

经济部于民国107年4月11日以经济部经智字第10704601450号令、卫生福利部卫授食字第 1071402972 号令、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科字第1070709474 号令会衔修正「专利权期间延长核定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10条;并自107年4月1日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修正免附国外已核准延长证明文件

由于申请人为取得主管机关核发农药许可证、药品许可证所进行的国内外田间试验、临床试验期间,以经专利专责机关送请主管机关确认其为核发该等许可证所需者为限,申请人以国外田间试验、临床试验期间申请延长专利权,其是否曾经在国外据以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且已核准并不重要,亦没有备具该等核准延长期间证明档的必要,因此新修正本办法第5、7条规定,删除须检附该期间经他国据以核准延长专利权期间证明文件的规定。

其次,删除田间试验部具顺序关系者仅得以时间最长申请延长专利权规定限制

为取得农药许可证所进行的田间试验,根据农药田间试验准则第5条规定,应于国内办理或提供国外至少三场田间试验或其试验数据,修正前规定将使依法必须进行一场以上田间试验之延长申请人,在各项试验欠缺顺序关系时,仅能选择所需时间较长者申请延长,而无法针对每场试验申请延长专利权。因此,为落实专利权期间延长制度的目的,新修正本办法第6条删除田间试验彼此间不具顺序关系者,仅得以各项试验中所需时间最长者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