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科會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廣泛借鑑國際標準下的臺灣AI基本法拼裝車

2024.09

蔡毓貞、顏伯軒、洪崇瀚

為因應人工智慧技術近年快速發展之社會及經濟效應,及其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之風險與影響,國家科技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於2024年7月15日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下稱「本草案」)。此前,國科會曾於2023年10月3日發布「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俾使行政機關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時有所遵循;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曾於2024年6月20日發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供金融機構作為導入人工智慧之參考。惟前開指引均僅針對特定機關或單位,適用範圍過於狹隘,因此國內出現呼籲臺灣應仿效歐盟[1]、加拿大[2]訂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的聲音[3]。本草案是臺灣首度提出具基本法性質之人工智慧法律草案,故備受矚目。

茲摘述本草案要點如下:

1. 參考五個國際標準,訂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的七大原則:

為提供政府各機關就其權責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之基礎,本草案第3條明確指出政府應以兼顧社會公益與數位平權為前提,並參考G7廣島AI國際行動規範(Hiroshima Process Code of Conduct for Organizations Developing Advanced AI Systems)、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19年公布之人工智慧建議書(Recommend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美國2022年 AI 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新加坡2023年生成式AI 治理架構草案(Proposed 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Generative AI),及歐盟2019年可信賴人工智慧倫理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歸納出政府應遵循的七大原則,包含:

(1) 永續發展與福祉;
(2) 人類自主;
(3) 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
(4) 資安與安全;
(5) 透明與可解釋;
(6) 公平與不歧視;
(7) 問責。

2. 本草案第10條明文要求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例如歐盟人工智慧法訂定四級風險,包含被禁止 AI 行為等,以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

3. 本草案第14條明文要求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參考美國2022年 AI 權利法案藍圖及2023年發展與使用安全且可信任的 AI 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由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其業管法規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之相關措施或機制(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例如數位發展部發布之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

4. 除了前述兩個明確要求特定機關為具體作為之規定外,本草案第4條至第17條以連續十幾個「政府應」的規範方式,包括本草案第4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本草案第9條規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國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社會秩序、生態環境之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而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本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等,企圖使政府的義務明確化,惟各條之當責主體不明,恐難以避免人人有責沒人要管的問題。

從本草案總說明及各條說明可知,本草案廣泛借鑑 OECD人工智慧建議書、歐盟人工智慧法,及美國 AI 權利法案藍圖等數個國際標準,希望能夠達成與國際介接的目標。然而,東抄一點、西學一些的這部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拼裝車,僅供原地展示之用綽綽有餘,然而要作為臺灣人工智慧發展的帶路人,恐怕還有很遠的一段路。


[1] 歐盟於2021年提出「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2024年通過審議。
[2] 加拿大於2022年提出「人工智慧資料法草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ata Act)。
[3] 張麗卿、周伯翰、林勤富等(2023)。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制定之必要與倡議,月旦法學雜誌第340期,頁7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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