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莹律师
201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实施细则》及《通知》皆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基础上,就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提供了操作规范。
开放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央行自2011年起持续进行的政策,但此前境外机构(不含QFII、RQFII)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需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的审批许可。直到2016年2月份,央行发布〔2016〕第3号公告,确立将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亦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透过委托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向央行上海总部进行备案。
央行上海总部在此次《实施细则》则明确,机构投资者首次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由结算代理人代理备案时,应提交《实施细则》所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表》及结算代理协议。此前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重新备案。央行上海总部将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外汇局的《通知》则就外汇登记事宜予以规范,指出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
《通知》未设单家机构可以投资的限额或总限额,但要求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实施细则》及《通知》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