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瑩律師
2016年5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央行)上海總部發佈《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通知》),《實施細則》及《通知》皆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的基礎上,就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提供了操作規範。
開放境外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央行自2011年起持續進行的政策,但此前境外機構(不含QFII、RQFII)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需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的審批許可。直到2016年2月份,央行發佈〔2016〕第3號公告,確立將許可制改為備案登記制;亦即: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透過委託具有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向央行上海總部進行備案。
央行上海總部在此次《實施細則》則明確,機構投資者首次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時,由結算代理人代理備案時,應提交《實施細則》所附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表》及結算代理協定。此前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無需重新備案。央行上海總部將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受理備案申請並出具備案通知書,備案通知書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外匯局的《通知》則就外匯登記事宜予以規範,指出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
《通知》未設單家機構可以投資的限額或總限額,但要求累計匯出外匯和人民幣資金的比例應與累計匯入外匯和人民幣資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實施細則》及《通知》皆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