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4
温坚坚律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4日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修改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混淆行为、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有奖销售等内容,并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进行了大幅修订。新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内容见下文。
一、调整基本原则
此次修法,首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较大变动,将原来第一条中“在市场交易中”,改成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原来的“公认的商业道德”改为了“商业道德”,不仅从用语上更加严谨,也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范围。另外,
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由原来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改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理顺了逻辑关系,也更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也在于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修改“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年代较早,而后又陆续制定了其他一些竞争法,因此各类竞争法之间在条文上出现了许多重叠与冲突,此次修法就此对其作出了修正,因而删除了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搭售、招投标、虚假广告等条款,从而明确了对这些反竞争行为的规制。
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上也出现了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次修法在新法关于混淆的条款中,将原来的“商标、包装、装潢”等扩大为“标识”,从而可以对立体的商标也能进行保护;将原来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改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并将企业的简称、字号、笔名、译名等都囊括入内,并增加兜底条款,更加扩大了对混淆行为的保护力度。除此之外,新法中更改了对虚假广告的规定,使得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扩大到虚假宣传,并将“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也纳入打击的范围之内。同时,新法增加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修正法律责任
相较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新法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低档的处罚额度最高达五十万元,而高档的处罚额度最高可以达到三百万元,尤其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和混淆的行为,新法特别增加了三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的额度。除此之外,新法还对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做出了规定,并优先民事责任的赔偿。
新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以来的首次修订,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企业的合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