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17
溫堅堅 律師
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9年5月17日發佈《關於積體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國務院在2011年曾印發了《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當時明確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在當前的貿易形勢下,現《公告》的發佈明確了國家的政策導向,有利於掃清市場疑慮,提振市場信心。
根據《公告》,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業界稱之為“兩免三減半”)。上述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