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
黃郁婷、黃信維
臺灣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今(2024)年7月30日修訂醫療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兩條文規定,茲簡述如下:
1. 授予主管機關納管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之權限(本細則第11條第4項)
現行醫療法第108條第7款僅規定「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之罰則,並非授予主管機關得課予行為人應限期返還超收醫療費用之權限。是故,本細則第11條新增第4項規定,如前述超收費用或擅自收費情況經查屬實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醫療機構限期將超收部分或擅立項目之費用退還病人。
2. 衛福部醫事鑑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本細則第64條之1)
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依法委託辦理醫事鑑定(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參照)時,為發揮專業能力判斷,維護醫事鑑定客觀性與公正性,避免未來影響醫審會醫事鑑定之運作,並保護個人之隱私權益,本細則新增第64條之1規定,依前述所為之鑑定,其準備作業、鑑定過程、鑑定醫師、委員與專家姓名,及鑑定相關文件或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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