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
黄郁婷、李钰婷
「通讯诊察治疗办法(下称「本办法」)」在2018年5月11日订定施行,为医师法「亲自诊察原则」但书授权订定之子法,首次突破「山地、离岛、偏僻地区」、「急迫情形」之通讯诊疗条件限制,规定病人若符合特殊照护需求之「特殊情形」(详下述),均可适用通讯诊疗。
自特殊感染性肺炎(Covid-19)在我国爆发,为促进病人就医之便利性并降低群聚风险,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在2022年5月公告修订之「因应COVID-19疫情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提供保险对象视讯诊疗作业须知(下称「视讯诊疗作业须知」)」,再次扩大通讯诊疗适用对象至确诊者以及一般门诊病人,同时放宽医师在通讯诊疗时得执行之医疗项目。2022年11月24日,卫生福利部预告「通讯诊察治疗办法」修正草案,拟将视讯诊疗作业须知之规范常态化。
本次修正草案重点如下:
一、扩大医师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所定特殊情形之范围。
现行本办法得适用通讯诊疗之「特殊情形」限于:(1)急性住院病人出院后追踪治疗;(2)长期照顾服务;(3)家庭医师诊疗;(4)执行远距照护或居家照护之追踪治疗;(5)非本国籍且未参加健保之境外病人。
本次修正草案增订以下四种「特殊情形」,以因应实务需求及保留弹性:(1)慢性病长期用药照护;(2)疾病末期照护;(3)行动不便照护;(4)灾害、传染病或其他重大变故照护。
二、增加通讯诊疗之医疗项目,并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电子处方笺格式。
通讯诊疗医疗项目之修法对照如下表:
现行通讯诊疗医疗项目 | 修正草案新增之通讯诊疗医疗项目 |
询问病情、诊察、开给方剂、开立处置医嘱、原有处方之调整或指导、卫生教育 | 咨询、诊断、开立检查及检验单、会诊、预防保健、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项目 |
另外,为统一电子处方笺格式,本次修正草案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另行公告电子处方笺格式。
三、有条件开放执行特殊情形通讯诊疗之医师得开立处方。
现行本办法尚不允许医师透过通讯诊疗方式为「特殊情形」病人开立处方,惟本次修正草案考量医师为符合特殊情形之病人实施通讯诊疗时,亦有开立处方之需求,开放医师得对下列病人开立处方。
照护类型 | 开立处方条件 |
1. 急性后期照护。
2. 慢性病长期用药照护。 3. 长期照顾服务。 4. 家庭医师收治照护。 5. 居家医疗照护。 6. 疾病末期照护。 |
病情稳定之复诊病人 |
1. 行动不便照护。
2. 灾害、传染病或其他重大变故照护。 3. 国际医疗照护。 4. 急迫情形 (1)生命处于危急状态。 (2)其他紧急情况,有立即接受医疗处置之需要。 |
初诊及复诊病人 |
四、简化医疗机构申请执行特殊情形通讯诊疗之行政程序。
现行本办法规定执行特殊情形通讯诊疗之医疗机构,应拟具通讯诊疗实施计画,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实施。
本次修正草案为简化医疗机构申请流程,增订例外规定,即医疗机构若经中央主管机关或所属机关依其他法规规定核定执行通讯诊疗者,得以核定文件替代实施计画之提具与核准程序,直接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即可。
五、增加通讯诊疗资讯系统之资通安全规范。
鉴于病历、各项检查、检验报告资料及其他各类医事人员执行业务所制作之纪录均属医疗机构重要文件,亦属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种个人资料,本次修正草案基于资通安全增订:通讯诊疗使用之资讯系统,涉及病历资料之传输、交换、储存或开立处方、检查、检验单者,应具备个人身分验证及符合国际标准组织通用之资料传输加密机制,且应符合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制作及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六、放宽医师执行通讯诊疗之地点;赋予医师依其专业,评估病人是否适宜以通讯方式接受诊疗之权利。
现行本办法规定通讯诊疗限于医疗机构内实施,本次修正草案考量医师于紧急或特殊情形下,有于医疗机构外实施通讯诊疗之需求,因此将「通讯诊疗应于医疗机构内实施」改为原则性规范。
此外,考量并非所有病人均适合以通讯方式进行诊疗,本次修正草案赋予医师有权衡酌病人情况是否适合进行通讯诊疗,若经医师评估后认为不宜者,医师应建议病人自行就医或改以其他方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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